《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发布实施
新华社北京6月30日电 为支持和帮助受灾地区积极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使地震灾区早日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30日发布实施。政策措施支持范围覆盖灾后恢复生产和重建的各方面,同时重点支持城乡居民倒塌毁损住房、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等恢复重建。
《意见》指出,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集中力量办大事的政治优势,举全国之力支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统筹规划、精心组织,明确政策、加强保障,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努力争取灾后恢复重建的最大效益和最好效果,让灾区人民满意,让全国人民满意。
《意见》提出,要综合运用财政、税收、金融、产业、就业等各类政策,统筹协调中央和地方各项财政投入、对口支援、国内银行贷款等资金,引导使用好各类捐赠资金,使政策安排、资金投入及重建规划相互衔接,有机配合,形成合力。
《意见》要求,要根据受灾程度、恢复重建对象的不同,实行分类支持。对受灾严重地区给予重点支持;对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益性基础设施恢复重建,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捐赠等其他投入为辅;对工商等企业恢复生产和重建,运用市场机制,以企业生产自救为主,国家给予财税等政策支持,带动银行信贷资金投入。
《意见》提出,要贯彻一方有难、八方支援,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方针,把国家支持、社会援助和生产自救结合起来,调动和发挥受灾地区干部群众等各方面的积极性,立足于自力更生,加快恢复重建。
《意见》从中央财政建立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财政支出政策、税收政策、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金融政策、产业扶持政策、土地和矿产资源政策、就业援助和社会保险政策、粮食政策等九个方面,新制定或扩大了原有政策执行范围。
《意见》强调,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把大力支持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国家支持受灾地区企业通过股票市场融资
新华社北京6月30日电(记者 刘铮)30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明确提出,发挥资本、保险市场功能支持灾后恢复重建,支持受灾地区企业通过股票市场融资。
《意见》指出,在符合法定条件下,优先安排受灾地区企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公司再融资,优先审核拟将募集资金投向受灾地区和生产受灾地区重建、安置急需物资的公司的融资申请。
《意见》明确,支持受灾地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资产注入和整体上市。支持证券交易所适当减免受灾地区上市公司的上市年费等费用。加强对受灾地区企业的上市培育服务,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
“支持受灾机构通过债券市场募集灾后重建资金。”《意见》指出,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通过发行各类债券用于补充资本金和灾后重建信贷资金来源。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非金融企业等通过债券市场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等债务融资工具。
《意见》还明确提出,积极引导保险机构参与灾后恢复重建。积极引导和协调保险机构,将保险资金优先投资受灾地区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项目,支持受灾地区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发挥保险产品的功能作用,提供受灾地区所需的各类保险,给予费率优惠。大力发展针对受灾地区的保险产品。
国家优先保证受灾地区零就业家庭至少一人就业
新华社北京6月30日电(曾琴、刘铮)30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提出,加大对受灾地区的就业援助力度,优先保证受灾地区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
《意见》指出,将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因地震灾害出现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及时纳入就业援助的对象范围,优先保证受灾地区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
零就业家庭是指城镇家庭中,所有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家庭。
《意见》提出,将本地就业困难人员正在参与的抗震救灾相关工作,按规定纳入现有和新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认定范围,时限为三个月。对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提供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对受灾地区企业在重建中吸收就业困难人员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意见》规定,对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对因灾中断营业后重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按规定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意见》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在确保失业保险基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前提下,对受灾地区企业采取适当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等措施。对受灾地区实行就业援助所需相关资金,按规定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给予适当支持。
粮食直补适当向受灾地区倾斜
新华社北京6月30日电(刘铮、曾琴)为促进汶川地震受灾地区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30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提出,粮食直补、农资综合直补等资金适当向受灾地区倾斜。
《意见》要求,稳定受灾地区粮食市场。适时充实受灾地区中央和地方粮食储备,增加受灾地区市场供应。对已安排出库的抗震救灾中央储备粮,新粮上市后要及时补库。
“做好市场应急调控预案,运用中央和地方粮食储备吞吐,确保当地市场稳定。”《意见》明确,中央财政对抛售的中央储备粮统负盈亏。
为支持受灾地区受损粮库维修重建,《意见》要求,中央财政对四川省专门安排应急维修资金,用于抢修该省地震灾区受损粮库。受灾地区确需恢复重建的粮食仓房,纳入灾后重建规划统筹考虑。
国家对受灾地区实施倾斜和优惠的信贷政策
新华社北京6月30日电(记者 刘铮)30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明确提出,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受灾地区信贷投放,对受灾地区实施倾斜和优惠的信贷政策。
《意见》指出,在坚持总量从紧宏观政策的同时,对受灾地区信贷投放实行区别对待、有保有压。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系统内调剂力度,将信贷资源向受灾地区倾斜。受灾地区地方性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在满足资本充足率等要求的前提下充分运用资金,支持当地恢复重建合理的信贷需求。
《意见》明确:“对灾前已经发放、灾后不能按期偿还的各项贷款延长还款期限六个月,在2008年底前不催收催缴、不罚息,不作为不良记录,不影响其继续获得受灾地区其他信贷支持。”
受灾地区实行住房信贷优惠政策。《意见》规定,对受灾地区居民购置自住房的贷款利率下限由人民银行规定的现行水平统一下调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6倍,最低首付款比例下调为10%。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各档次均优惠1个百分点。
《意见》要求支持受灾地区金融机构增强贷款能力。2008年增加受灾地区200亿元再贷款(再贴现)额度,今后根据实际需要可再适当增加支农再贷款额度,并相应拓宽其使用范围,再贷款利率在现行优惠支农再贷款利率水平上再降1个百分点。继续对受灾地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执行倾斜的存款准备金政策。
地震重灾区损失严重的企业今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新华社北京6月30日电(记者周英峰)根据30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对受灾严重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将免征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对受灾地区企业取得的救灾款项以及与抗震救灾有关的减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意见》规定,自7月1日起,对受灾严重地区实行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政策,允许企业新购进机器设备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国家限制发展的特定行业除外。对受灾地区企业、单位或支援受灾地区重建的企业、单位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并直接用于灾后重建的大宗物资、设备等,在三年内给予进口税收优惠。
对受灾地区个人取得的各级政府发放的救灾款项、接受捐赠的款项,对抗震救灾一线人员按照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规定标准取得的与抗震救灾有关的补贴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由政府为受灾居民组织建设的安居房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对地震中住房倒塌的农民重建住房的,在规定标准内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由政府组织建设的安居房,所签订的建筑安装、销售、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在地震中损毁的应缴而未缴的居民住房,不再征收契税;对受灾居民购买安居房,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契税。经省级政府批准,在2008年底前免征损毁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资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及教育费附加。对企业、个人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捐赠给灾区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应缴纳的印花税。对专项用于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能够提供抗震救灾证明的新购特种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受灾严重地区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招用当地因灾失去工作的城镇职工,经县级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灾区省级政府根据实际具体确定。
受灾严重地区因灾失去工作的城镇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限额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意见》特别指明,以上优惠政策中,除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政策外,凡未注明优惠期限的,一律执行到2008年年底止。确需延长期限的,由国务院另行决定。
地震重灾区三年内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新华社北京6月30日电(记者周英峰)根据30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为了减轻受灾严重地区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基金、收费负担,三年内对受灾严重地区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意见》明确规定,对受灾严重地区内的用电企业、单位和个人,免收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对企业和有关经营者免收属于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水路客货运附加费。四川、甘肃、陕西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受灾严重地区酌情减免属于地方收入的政府性基金。
对受灾严重地区内的建筑企业,全部免收属于中央收入的工程定额测定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及设施补偿费、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铁路工程质量监督费;对矿产资源开采企业,全部免收属于中央收入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费、采矿登记费、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对银行、信用社、邮政储蓄机构全部免收银行业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对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全部免收保险业务监管费;对证券、基金、期货公司全部免收证券市场监管费;对电力企业全部免收电力监管费。
《意见》指出,四川、甘肃、陕西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受灾严重地区酌情减免由中央级批准属于地方收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本省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地震灾区城乡居民住房建设等将获中央财政支持
新华社北京6月30日电(记者 周英峰)根据30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中央财政将对城乡居民倒塌毁损住房、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恢复重建以及工农业恢复生产和重建等给予支持。
《意见》指出,为支持受灾地区恢复重建,统筹和引导各类资金,中央财政建立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2008年中央财政安排灾后恢复重建基金700亿元,明、后两年继续做相应安排。同时,调整经常性预算安排的有关专项资金使用结构,向受灾地区倾斜。
对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的农户住房建设,中央财政原则上按平均每户1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其他损房的农户给予适当补助。对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的城镇居民和其他城镇无房可住居民(包括中央在受灾地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建设,中央财政采取对项目投资补助、居民个人补助等方式给予支持。受灾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可组织建设安居房出售或出租给符合条件的家庭;由政府投资建设适量廉租住房按照低租金出租给符合条件的家庭;对居民购买各类住房(包括安居房)或其他方式自行解决住房的,每户按一定标准给予补助。对城镇居民住房经鉴定需除险加固的,给予适当补助。
对教育、卫生、基层政权等公共服务设施,恢复重建资金原则上由中央和受灾地区财政按比例负担。同时,对口支援和社会捐赠资金要优先用于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中央财政对国资委管理的中央国有重点骨干企业恢复生产和重建,采取按因灾毁损恢复重建投资的一定比例注入资本金或贷款贴息方式给予支持;对中央军工企事业单位恢复生产和重建,通过项目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给予支持。对地方工商、旅游等企业恢复生产和重建,除中央财政对受灾严重地区的重点行业给予贷款贴息支持外,原则上由地方负责统筹考虑资金支持办法。
中央财政对种子、种苗、种畜等农业生产资料、土地管理以及受损农田水利设施、规模化种植养殖棚舍池、良种繁育设施、农林推广和服务基础设施、森林防火设施、受损林木和农林业病疫情控制等,采取项目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给予适当支持。中央财政增加扶贫贷款贴息资金。
中央财政重点对破坏严重需整体重建或搬迁的非经营性城镇市政设施给予项目投资补助;对经营性或有收费(收入)来源的城镇市政设施恢复重建给予贴息贷款。对交通基础设施恢复重建采取项目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给予支持。对受损水库结合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给予投资补助;对受灾严重地区的其他水利设施给予适当支持。
此外,中央财政对震后灾害治理、环保监测设施给予项目投资补助。